各民族世代传承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生命力和创造力的体现,是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保护和传承好这些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重任,对于维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促进人类社会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1月1日《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颁布施行,这是大理州文化领域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大理州文化领域的首次立法。标志着全州非遗保护进入“法治时代”,对传承大理州优秀传统文化、加快建设文化强州、提升全州文化软实力,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这也标志着全州民主法治建设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一、立法的背景说明
大理州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民族文化丰富多彩,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富集,在州委、州政府等各级领导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非遗保护近年来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不少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目前全州共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719项,其中国家级18项、省级57项、州级197项,县(市)级447项;有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348人,其中国家级12人(在世10人)、省级134人(在世104人)、州级248人(在世234人)、县(市)级1954人(在世1907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数量名列云南省第一,各级名录体系呈良好的“金字塔”结构。至2021年底,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5个,项目保护设施233处。2011年1月,大理州被国家原文化部公布列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保护规划于2017年5月通过原文化部批复批准实施,是全省仅有的两个地州之一。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缺乏科学系统的保护规划,调查挖掘力度不够,存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二是管理机构不健全,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紧缺,难以适应保护工作基本要求。三是经费投入不足,部分项目传承因缺少资金扶持而面临断层。四是传承前景堪忧,一些项目生存空间逐渐萎缩,传承人老龄化严重,精力不济,无法带徒授艺,传承后继乏人,部分项目面临失传的困境。五是生产性保护项目发展不够,没有形成规模生产,民族文化资源及文化产品未能充分开发利用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必须坚持有法可依,依法保护。2011年和2013年,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贯彻实施这两部法律、法规过程中,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机制、工作机制、投入保障机制、传承利用机制等方面迫切需要有地方性法规作为支撑,总结、固化成功经验,完善制度措施,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推动我州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解读
条例共分为八章,42条。属于实施性立法,对上位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性规定,对上位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通过立法对我州非遗保护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加以总结提升。
第一章总则整个条例的主线和总纲。首先明确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遵循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护、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推动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二是明确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职责。三是明确部门职责,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保护工作。四是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基金、捐赠、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按规定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整个条例都体现出全面参与保护的理念。
第二章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是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制度,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名录保护规划的制定、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扶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和传播等规定都是以项目保护为基础的。本章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本级新增的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规定了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明确保护责任单位的条件和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保护责任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三章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依靠人的口传心授传承,认定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建立以人为本、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制度。本章中明确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公布一次新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录。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支持措施,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同时明确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退出机制。在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中,除了同时具备“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三项传统条件外,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信友善,德艺兼修”这一条,强调新时期的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德才皆备”。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明确规定了不能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研究的公职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的其他人员,不得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第四章传承发展与利用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延续到今天,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发展起来的,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较高的审美价值、实用价值。本章明确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划用地、场所建设、设施配套、宣传推介、产品营销、金融信贷、技术支持、财政扶持等方面予以扶持和帮助,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结合大理是旅游城市的特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列为本地旅游宣传内容,支持、指导有条件的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特色文化旅游。鼓励旅游业经营者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游商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工作,特别将每年六月的第二周定为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融入学校教育内容,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鼓励、支持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艺创作、动漫制作、影视拍摄,文献典籍等的整理、翻译、出版。
第五章区域性整体保护兼顾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进一步深化,体现了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点和优势。本章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制定实施保护办法,进行整体性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分为省级、州级、县(市)级三个等级,按程序逐级申报,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进行整体性保护,实施专项保护规划,对涉及代表性项目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等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第六章保障措施本章规定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捐赠等构成;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县(市)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配备专门人才,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考评、评估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本条例参照《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规定,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之,条例结合大理州实际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等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呈现出明确保护主体和机制、细化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规定、突出传承发展与利用、强调区域性整体保护、明确保障措施五大亮点。
三、全面贯彻实施条例 推动大理非遗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大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指导我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直接依据。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法律内涵,并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在全州范围内举办一系列培训班,根据条例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指导12县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管理办法;今后每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周”,都将以宣传贯彻条例为主题。同时,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条例普法宣传活动,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博物馆、剧团、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围绕条例,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览、展演、讲座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的普法宣传。通过系列活动的组织,提高条例的社会关注度,营造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同时,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广大民众珍爱自己的文化遗产,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
二是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廓清保护工作思路。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州非遗保护的责任机制、工作机制、投入机制、保障机制,明确了保护传承制度、发展利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建立健全了非遗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所以必须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及大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为中心,围绕“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建设目标,全面推进我州的非遗保护工作。
总之,《大理白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使我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了更细化的法律依据,同时对我们的保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加强科学管理,建立健全考评和评估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责任和义务,着力创新,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保护实际和长远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