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好《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以更加具体有力的措施推动审计整改取得实效,结合我州实际,就整改环节州审计局起草了《大理州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大理州审计整改约谈暂行办法》、《大理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3个制度。并征求了州级相关部门意见作了修改完善。
《大理州审计整改督查暂行办法》规定,审计整改期限届满,经督促,被审计单位仍未提交整改报告的开展督查。
《大理州审计整改约谈暂行办法》规定,经督查仍未整改,或整改未见实效的,拒绝、拖延、推诿、敷衍审计整改,由州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实施约谈;对州委、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由州委审计委员会领导进行约谈。
《大理州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约谈仍拒绝、拖延、虚假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组织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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