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整合优化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资源,扩大公共资源评标专家队伍,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州人民政府决定整合现有评标专家库,同时公开征聘一批公共资源评标专家,组建大理州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的筹建、使用与管理
(一)专家库的筹建
州级评标专家库(州、市合建)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组建,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征聘、初审专家资格,以及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州交通、住建、农业、水务、国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领域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州监察局对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实施行政监察。
(二)专家库的使用
评标专家库组建完成后,统一移交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供招标人随机抽取使用。
(三)专家库的管理
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培训,记录评标专家日常评标情况。
二、评标专家资格认定条件及公开征聘范围
(一)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四年,或具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2.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5.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对特殊专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上述第1、2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公开征聘评标专家的范围
此次征聘的评标专家范围为科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学校、中介机构及专业相关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其他具备应聘专家资格条件的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程序
(一)现有评标专家库的合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库所聘任的评标专家,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重新进行审核后,并入大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
(二)公开征聘评标专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专家采取单位推荐与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征集,资格认定程序如下:
1.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报名;
2.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
3.按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分类;
4.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按专业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聘书聘任使用。
(三)符合省级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专家,按程序上报省级审批。
四、评标专家资格申请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成员资格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上述资料报大理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科(联系人:陈明,电话传真:2367378)。
非公企业评标专家申请人只接受单位推荐方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
评标专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选择自己擅长的一个或多个专业同时申报。
五、专家库组建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批评标专家申请人报名时间: 2013 年 5 月 2 日 至 5 月 31 日 ;
各部门评标专家库整合完成时间: 2013 年 6 月 10 日前 ;
公开征集评标专家审批完成时间: 2013 年 6 月 10 日前 ;
评标专家分类录入评标专家库完成时间: 2013 年 6 月 20 日前 。
六、其他事项
(一)评标专家申请人可常年报名,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分批报州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县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组建县级评标专家库,县级评标专家库专家符合州专家库资格条件的专家,由各县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统一报州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
(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做好本部门公共资源评标专家的申报审批工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3 年4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