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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08/01 6.6k 阅读 447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7月23日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州监察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行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云南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服务责任追究,是对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大理州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权责统一、公正公开、教育与问责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务服务效能开展监察,检查监督、调查处理政务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审批服务中心的部门(机构),在实施政务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以外场所受理或者办理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

   (二)未按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目录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撤出政务服务中心的;

   (三)拒绝履行政务服务工作职责,拖延、贻误政务服务工作的;

   (四)指使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和违纪操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五)政务服务中存在“庸懒散慢玩浮”等不良情形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 政务(为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未在承诺期限内依法办结政务服务事项的;

   (三)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受理或者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索贿、受贿的;

   (五)拒绝或者不规范运行使用政务服务公共电子信息化工作系统的;

   (六)群众评价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不满意率较高的;

   (七)违规管理或者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政务服务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拒绝将交易事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范围的;

   (二)违反评标专家抽取管理规定,擅自指定或者邀(聘)请评标专家的;

   (三)泄露交易保密事项的;

   (四)在交易活动中吃、拿、卡、要、索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

   (五)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 96128专线开通单位及其联络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拒绝接听来电或者未接来电每月达3次以上的;

   (二)社会评价不满意率较高的;

   (三)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差,导致群众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四)互相推诿、敷衍塞责、拖延承办或者拒绝执行联动承办工作安排,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96128专线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涉及“问政大理”政务微博开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问责。

   (一)拒绝承办、拖延承办、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

   (二)弄虚作假、掩盖事实真相或者对交办事项不作出正面回复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重大紧急舆情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微博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下列工作中来源的问责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问责。

   (一)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提出的;

   (三)司法机关、监督机关、行政机关以建议形式提出的;

   (四)电子监察绩效评估及其监察建议事项;

   (五)公民、法人或者组织提起行政投诉的;

   (六)新闻媒体报道的;

   (七)互联网络反映的。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的部门(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政府信息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工作中的问责事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照干管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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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