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学习和修订背景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30日起施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6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5〕69号)同时废止。
二、主要内容
包括六章三十五条。
(一)第一章总则
修订指出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部门,是指履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均包括具有机关事务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
(二)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明确各主管部门、协管部门和联席机构的职能职责,力争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国有资产管理。
(三)第三章配置、使用、处置管理
修订指出涉及国家秘密的资产配置事项,应由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四)第四章预算及基础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行政单位、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均应在依法缴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非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第五章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组织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整改要求,报告审议意见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