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1号)提出“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2022年8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明确,按照供地即可开工的原则,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机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36号)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指引>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3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大理州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标准化操作流程和配套制度,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助推我州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大理州推进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主要由8个部分组成。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
(二)基本含义和指标体系。对工业项目“标准地”的基本含义作了解释,就指标体系作了明确。鼓励各县(市)提出高于省级指导性控制指标的指标要求,其中容积率不低于省级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三)主要目标。要求全州6个开发区(产业园区)全面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严格按照省级确定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规模目标完成任务。(出让规模基数按当年实际出让工业用地面积计)。
(四)基本原则。1、因地制宜,探索创新。鼓励各县(市)大胆探索推进“标准地”改革,在《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试行)》及区域修正系数的基础上,构建规范高效的招商引资和土地出让模式,吸纳高科技含量、高水平产出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项目落地;2、优化审批,服务企业。通过开展区域统一评估、严格“净地”出让、优化审批服务等一系列工作,有序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工作;3、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建立健全“标准地”供后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
(五)工作任务。通过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建立“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严格“净地”出让、明确履约要求、加强全程监管、优化审批服务等一系列工作,有序推进“标准地”改革实施工作。
(六)职责分工。要求州级各部门、各县(市)加强工作协同,按照职责分工统筹推进全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合力保障落实到位。
(七)组织实施。州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日常指导,各县(市)要成立工作专班,加强对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日常监督,强化督查考核,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广泛宣传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工作,推动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取得实效。
(八)附则。本方案由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局、州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