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全面节约、合理开发、高效利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优化配置水资源,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取用地下水情况普查
各县市要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所有地下水取水井清理,按取用水资源类型分类进行全面普查,认真清理登记取水户的基本情况、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水井深度、是否经过批准、批准的取水期限等内容,全面查清取用地下水资源基本情况,建立取用地下水管理台帐,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打井行为,坚决整治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要认真对现有深井进行普查并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
二、全面加强取用地下水综合治理
(一)强化地下水管理。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地下水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严格执行地下水计划开采和考核制度,层层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具体的地下水取水单位。要依法严格监管本区域内所有在用的地下水取用水户,制定地下水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地下水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用水管理、计量管理、节水管理、用水效率控制、水资源费征收及水资源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地下水取用水户改用自来水、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水源替代工作,优化配置水资源;对公共供水管网已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可以改用自来水替代或可以通过改用地表水、再生水、雨水等其他水源替代的地下水取用水户,要限期完成改水,限期封井。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能够覆盖并可以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式取水和供水设施。
(二)强化对经营性取用地下水的监管。要强化对工业、农业、服务业等经营性取用地下水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取用水计划,不得因扩大生产规模而新增地下水开采量。超计划取用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用水部分,按照累进加价原则加收水资源费;取用水户的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等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保护措施。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云南省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报告的批复》(云政复〔2011〕44号),全州共划定1个地下水禁采区(大理市崇圣寺三塔禁采区),禁采区面积7k㎡,10个地下水限采区,分布于大理市、祥云县、弥渡县、南涧县、永平县、洱源县、鹤庆县和云龙县,限采区总面积552k㎡。各相关县市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地下水管理相关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不得在批准的年度取水量的基础上增批取水量,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削减取水量;在禁止开采区内,不得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开采地下水,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应当限期封闭或者拆除。
(四)严格水资源费征收。认真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2016〕28号)要求,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坚持应收尽收,认真做好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地下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政策,确保按计量、按标准依法征收,利用价格杠杆抑制地下水开采。
(五)严格地下水执法管理。各县市要把地下水执法作为重点,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地下水管理秩序;不断深化地下水执法管理,对已封填的井要强化巡查督查,组织复查、回头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防违法启用。同时进一步完善并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依法严肃查处偷采地下水、违法启用已封深井、借开采浅层地下水名义开采深层地下水等行为。
(六)强化水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加大地下水超采危害的宣传力度,增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认识,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地下水水情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地下水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切实落实地下水管理各项措施
(一)深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下水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水生态文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地下水管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工作举措,及时研究解决地下水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强化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遏制地下水资源无序开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及时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要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县市加强地下水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于11月20日前报州水务局备案。各县市要及时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整治方案,细化任务,落实工作职责,强化整改措施,明确工作步骤和要求,全面开展取用地下水情况普查调查,查清取用地下水的基本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自检自查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整治违法违规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坚决遏制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各县市于10月30日前将地下水整治实施方案、自检自查报告、开展整治情况报送州水务局。
(三)认真总结巩固,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要认真总结开展地下水整治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制定相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好已取得的成果,不断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州人民政府将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对地下水管理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对在工作开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况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