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
c105c10599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6/11/04 1.0w 阅读 227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全州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资源和基本保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十分重要。随着全州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加之连续几年的干旱,全州工程性缺水、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管理性缺水情况越来越突出。依法依规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用水安全,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水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保障生态需水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基础支撑。长期以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付出的水资源、水环境代价较大,经济社会发展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河道断流、湖泊湿地萎缩、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水生态退化等问题突出,亟须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切实采取措施,保障生态环境基本需水,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对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生产、生态之间的用水矛盾将日趋突出,这就要求必须强化水资源保护管理,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以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利用支撑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是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作为深化水利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重要举措,以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重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抓手,明确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思路与目标要求,督促各县市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管理措施,落实最严格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强化水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方针,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大理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和《大理州水功能区划》等规划,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2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7.95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到2030年,全州用水总量控制在18.96亿立方米以内,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的重点工作

(一)加大水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宣传活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水资源保护宣传力度。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水资源保护知识和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普及水生态文明知识。通过持续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水资源的意识。

(二)加强水资源法制建设。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县市要根据水资源管理的紧迫性、特殊性,结合实际,及时制定本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生态公益林补偿等办法。要加强水资源法律法规的普及,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法规意识,营造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大水资源保护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组建专职执法机构和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从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认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坚决制止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各县市要组织力量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对违法取水、擅自打井取用地下水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开展水资源保护和管理。

(四)加强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大理州水资源保护规划》《大理州水功能区划》和《大理州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等规划,认真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中长期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等,分区、分期、有序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水资源保护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水功能区划、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节水规划相衔接,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强化项目审批与核准水资源论证及审批工作的前置,以用水总量控制红线为依据,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落实取水许可制度,利用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先进行科学论证,并向州、县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取水。严格按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对取用水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执行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区域,执行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六)严格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坚持先用地表水、后用地下水原则,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规划,严禁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区内,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设施,应当消减取水量;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动态监测,依法查处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行为。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进行认真清理并关闭。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严格执行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节水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机制,大力推进农业、工业、生活、公共机构节水,积极开展节水创建,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机关、企业、社区和学校。全面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节水灌溉水平;积极推进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水评估,按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加强供水管网改造,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探索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鼓励应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积极推广中水回用。

(九)深入推进水价改革。要合理利用价格杠杆,推进综合水价改革,推动节约用水。全面推进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改革,加强非居民用水改革管理,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明晰农业初始水权、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农业节水精准补贴机制、粮食作物生产用水补贴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机制、推广农业节水措施、加强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建设,促进农业节水增效。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深入开展水功能区、入河排污口的监测评价工作,确定监测范围、监测频次、监测评价指标;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一)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水源涵养林范围,并将水源涵养林纳入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和公益林保护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林补偿机制,补偿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重点检查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河流干支流沿线企业环境监管、安全责任主体落实、环境风险防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及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的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十二)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类工程建设要落实水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措施,确保下泄最小生态需水量,防止造成河流断流、水土流失等情况的发生。在项目规划审批、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中落实生态流量管理目标和要求,维护河流合理生态基本流量;加强辖区内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监管,确保下游农业生产及生态用水的需求,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取水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作为生态流量的最低标准。

(十三)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大理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确保辖区内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落到实处,取得明显实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管理,将水生态保护作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协调机制,认真研究解决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将水资源保护管理、节约利用的主要指标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州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部门职责。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水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做好水资源保护项目申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增加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预算内资金投入;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水质日常监测、水污染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辖区内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理及相关执法工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和执法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城镇供排水、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节水及其运行监管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产养殖及引进、放养外来水生物种的监管工作,推广节水生态农业等工作;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质的监测管理、卫生检疫等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并将水资源保护知识纳入党政干部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水资源保护科普教育;监察机关负责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工信、水文、气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州、县市水务部门要切实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责,建立健全水资源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执法队伍建设。

(四)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保障机制,将水资源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水资源保护管理投入。州、县市两级结合自身财力情况,每年安排相应的水资源保护管理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水资源保护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正常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明确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由大理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州级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对各县市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进行考核检查,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各相关部门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实施最严格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检查后,将考核检查情况报州委督查室和州政府督查室,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4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993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