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关于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健全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和制度规则,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规范市场发展秩序的要求,根据《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计划》,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印发了《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分类管理、安全可控、立足实际、权益保护的原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和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提出了数据资源市场、数据元件市场和数据产品市场的市场主体,数据登记机构和数据交易机构在开展数据要素业务过程中应当满足的条件和要求,细化了保障市场运行秩序的措施,明晰了监管机制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对数据要素市场运行管理具有指导意义,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九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文件制定依据以及与数据要素市场有关的各项定义,规定《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市场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市场主体的资质要求。
第二章至第四章数据要素三类市场,规定数据资源市场、数据元件市场和数据产品市场的市场主体、流通标的、能力要求、数据质量、安全合规、定价规则、禁止行为等。
第五章市场服务体系,明确登记机构、交易机构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管理要求。
第六章市场运行管理,明确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市场竞争、知识产权保护、安全管理、公平诚信等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明确市场协同监管和信用管理机制。
第八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第九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和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