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关于加强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的相关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化,释放数据要素价值,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遵循“发展和安全并举,流通利用和权益保障并重”的原则,鼓励数据依法依规供给、安全合规开发和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保障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当前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加速推进,实现数据要素化的各项机制尚待健全,在此背景情况下,本《办法》的出台首先明确了要素化过程需重点关注的供给、登记、评估等关键环节,并针对各关键环节提出监管要求,将对解决数据在要素化过程中的各项问题以及引导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有效落实国家对完善和规范数据流通规则、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十一章四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依据以及与数据要素化有关的各项定义,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职责分工。
第二章数据资源供给,明确了公共数据采集、归集、开放、授权,以及非公共数据采购、归集等供给端管理要求,并提出建立数据归集相关主体的权益保障制度。
第三章数据开发,明确建立基于数据元件开发数据产品的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路径,并提出建立数据开发管理机制,加强数据元件加工、数据产品生产等数据处理者的权益保护。
第四章数据交易,明确数据交易过程中,对制度建设、平台搭建、交易合规等工作开展的规范要求。
第五章数据应用,明确数据元件的使用规范,对数据产品加工、场景应用等进行约束。
第六章数据资产登记,明确了数据资产登记主管单位职责、登记机构职责、登记主客体范围等内容,提出加强登记监管要求。
第七章数据资产评估,对数据资产评估内涵、方法、主体管理等进行明确,提出加强评估监管要求。
第八章数据安全保障,明确建立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制度,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提升数据要素化各环节参与方数据安全意识。
第九章监督管理,明确建立数据安全监管和数据市场监管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畅通举报通道。
第十章法律责任,明确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