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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10/19 5.9k 阅读 459 点赞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大理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打通公共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开发利用通道,加快探索数据要素的“聚、融、通、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大理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坚持“政府搭台、市场参与,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安全可控,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的原则。

当前,数据已成为关键生产要素,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加快公共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举措,本《办法》的首先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确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数据申请使用的授权方式,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的行为规范、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授权运营利益补偿机制等,本《办法》的出台可以有效推进大理州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所以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八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建设要求,并明确了基本原则、职责分工、优先领域和相关的名词解释。

第二章运营主体授权,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要求,及授权运营协议的签订、授权期限以及授权撤销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数据使用授权,明确了数据需求申请、审核、授权等流程节点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数据应用场景的具体要求。

第四章运营主体行为规范,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在加工处理公共数据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加强公共数据的治理、保障公共数据的安全、定期报告公共数据运营情况等,并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人的要求,包括加工人员须经实名认证、原始数据不得导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等。

第五章授权运营监督管理,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市场监管以及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授权运营利益补偿机制,提出围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培育授权运营产业生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通过引导外部数据和技术流入,为数据提供部门提供数据和技术服务,作为公共数授权运营利益补偿。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891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