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大理州发明专利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1、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58号)文件提出,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76号)明确了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要求,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落实和完善创新激励政策是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最有效的举措。大理州于2017年出台了《大理州专利资助办法》(大知发〔2017〕3号),激励政策措施实施以来,对推动全州专利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新一轮政府部门机构改革,知识产权工作整体划转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主体发生了变化。省级已对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措施进行了修订完善,大理州现有的专利激励政策措施已不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要求,整合原有政策措施,制定出台《办法》非常迫切,十分必要。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发明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19〕4号)以及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政策规定。
二、目标任务
推动大理州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水平,提高我州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权发展,促进创新和知识型经济加快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共分十条。
1、经费来源
专利资助经费来源于州本级财政预算。
2、支出范围
包括对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后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发明专利年费等给予一定资助。
3、主管单位
大理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理州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申请,并对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监督检查。
4、资助对象
以大理州地址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权利人的,以第一专利权人为准。
5、资助条件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获得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1年内的发明专利;
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
明确在上述资助范围内已获得各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奖励的,不再予以资助奖励。
6、资助标准
同一专利权人,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件以下的,每件资助1000元,5件(含5件)以上的,每件资助1500元;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小微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首次多件发明专利同日授权的,任选其中一件为首件,其余授权发明专利按《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标准资助;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获得一个国家授权每件资助8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在国外获得授权给予资助涉及的国家不超过3个;单位维持6年以上(含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
明确同一申请人一个年度内获得《办法》规定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7、申报时间
每年集中申报2次,申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5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应于专利授权公告日起1年内按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8、申报程序
对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受理审批、公示、资金拨付等程序内容、时限、流程及相关要求进行明确。
9、有关要求
对申请人、受委托代理申报的单位(个人)、工作人员在申报、受理、审批发明专利资助工作中的有关工作纪律和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作出要求。
10、其他事项
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至2025
年10月30日止。原《大理州专利资助办法》(大知发〔2017〕3号)同时废止。
四、注意事项
1、在《大理州发明专利资助办法》资助范围内已获得各级有关部门同类资助的,不再予以资助。
2、本《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至
2025年10月30日止。原《大理州专利资助办法》(大知发〔2017〕3号)同时废止。
(信息最新确认时间:2022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