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数据资产产权登记行为,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自主自愿、安全高效的原则,通过建立完善的数据登记管理制度,明确数据资源、数据元件、数据产品三类数据资产的审核登记规则,明确数据资产登记流程和要求,建立高效的数据流通追溯管理体系,可促进数据相关权益的维护从事后维权模式向事前事中保护模式转变,大幅提升各类主体参与数据资产登记的积极性,促进流通交易,深度盘活全州数据资产。
随着大理州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加速推进,以及数据流通交易规模的大幅增长,市场将对数据交易标的物的合法性、合规性等提出更多要求。而本《办法》的出台将对大理州数据资产登记活动进行规范,明确登记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建立统一的数据资产登记流程体系,从登记账户开设、登记申请提交、登记申请审核与批准、登记公示和发证等方面提出监管要点和要求,将对大理州数据资产登记活动的规范化开展起到重要作用,并能够有效落实国家关于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的相关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八章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制定的背景依据以及与数据资产登记有关的各项定义,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明确了登记工作的原则和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账户管理。对账户设立的材料准备、申请提交、审核、变更、注销等提出要求。
第三章登记申请。对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登记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审核与批准。对审查周期、内容、审查不通过等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公示及发证。对公示时间、公示异常处理、凭证发放、补办、变更等有关要求做出明确。
第六章安全监管。提出要加强数据资产登记的安全监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提出要提升法律责任意识,履行保密义务,加强义务资料管理等。
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