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中发〔2022〕32号)《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3号)要求,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数据资产,正确体现数据资产的价值量,规范数据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原则和可行性
《办法》制定过程遵循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通用性与开放性相结合、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深入研究已有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体系,充分考虑国内各行业和企业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需求及能力不均衡情况,考虑国内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需求快速发展的特点,同步开展国内外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标准的研究分析,不断完善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实施框架和基本要求,保证在数据评价与价值评估过程中可操作性。
随着数据要素化推进,数据资产评估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越来越多的评估机构开始开展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各评估机构的规模、能力水平以及对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熟悉程度参差不齐。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要发展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仲裁等市场运营体系,稳妥探索开展数据资产化服务。支持要素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要素交易平台与各类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形成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流转交易、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本《办法》以国家和云南省相关要求为依据,对从事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制定从业能力提出要求,对评估行为进行指引和规范,旨在持续提升资产评估专业服务能力,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共有八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数据资产评估的原则和鼓励进行评估的情形。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明确评价机构、评估机构应具备开展相应业务所需的资质能力,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备案、认定、认证要求。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分别经过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的专业培训,具备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三章一般程序,明确质量评价、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履行明确业务基本事项、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业务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评价或评估报告、报告核准与备案、整理归集档案等程序。
第四章质量评价,明确了数据资产质量对评价维度、评价模型和评价报告的要求。
第五章价值评估,明确数据资产评估采用的基本方法以及方法选择应当考虑的因素,明确了数据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第六章安全管理,提出来评价机构、评估机构在开展业务时的安全要求。
第七章监督管理,提出了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要求。
第八章附则,明确解释权归属、生效日期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