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规范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有关要求,2017年9月28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理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17〕109号)需继续实施,现就《大理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放管服”改革文件精神和改革任务,2017年9月大理州正式印发《大理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三条,适用于我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一)开展“住所申报”,信任在先重承诺。秉承“信任在先”“自主申报”原则,增加了“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制”的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改由申请人提交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由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二)明确了申请人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内容、申请人承诺的内容。
(三)允许“一照多址”,允许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须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四)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可依法通过物理分割形成的独立空间或者席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
(五)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宽准入严监管。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也强化市场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为、谁监管”原则,厘清部门职责,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