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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洱海流域农作物绿色生态种植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政策解读

2022/11/03 1.7w 阅读 212 点赞

一、文件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开展洱海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打造“洱海绿色食品牌”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大办发〔2018〕33号)要求,州农业农村局报请州政府印发实施了《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洱海流域农作物绿色生态种植工作的指导意见》(大政办发〔2019〕11号)。文件第4页中采购要求:“招标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以洱海流域范围内的畜禽粪便、作物秸秆、餐厨垃圾等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有机肥,并能保障提供商品有机肥田间使用技术指导服务的生产企业”,第6页中采购要求:“由烟农专业合作社按照往年有机肥和绿色防控采购办法、流程组织采购。为确保生态种植顺利推进,确保生产水平、烟叶质量稳步提升,有机肥和绿色防控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属《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清理政府采购领域现行有效的制度文件的通知》(云财采〔2022〕11号),重点清理“涉及地方保护、妨碍统一市场;其他不利于公平竞争和营商环境的”情况。2021年6月新制定的《关于持续巩固洱海流域“三禁四推”成果深入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实施方案》中不再涉及采购内容。

二、主要内容

目前大政办发〔2019〕11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洱海流域农作物绿色生态种植工作的指导意见》实施期限已满,州农业农村局报请州人民政府予以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891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