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为推进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明确评估主体,落实评估责任,细化评估内容,提高评估质量,用好评估结论,州人民政府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整改工作任务的通知》等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已经对有关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和省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规定的,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属于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州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全面排查矛盾纠纷、评估预测负面影响、准确定性风险等级、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出风险评估结论的活动。
第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合法合理,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应评必评、预测预防”的原则。
第五条 风险评估经费依据财力列入州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将当年度拟提交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形成清单报州司法行政部门。
每年1月31日前,州司法行政部门分析汇总并形成全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报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经州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增减的,应当由承办单位报州司法行政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公布。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且需提交州人民政府决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依据;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应当分别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法定程序;
(五)履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法定程序的时间安排;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责任主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为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下列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合法合规方面,包括州人民政府是否享有法定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前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是否已经完备等;
(二)统筹兼顾方面,包括是否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等;
(三)社会稳定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是否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等;
(四)各类安全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是否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等;
(五)生态环境方面,包括是否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
(六)财政金融方面,包括是否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产生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风险等;
(七)舆情舆论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引发重大舆情、负面舆论、媒体炒作等;
(八)其他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影响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等。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科学设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各个方面的分值权重。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能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存在风险的方面,应当一并评估风险的可控性,以及拟分类采取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或者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降低风险等级方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等级分为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4个等级,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统筹兼顾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群众普遍赞同或者没有反对意见,未发现明显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不存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风险的,为无风险;
(二)不能完全符合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自然和谐的规律,少数群众持有反对意见,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轻微,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风险较小的,为低风险;
(三)不符合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自然和谐的规律,多数群众表达反对意见,较大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明显,存在较大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风险的,为中风险;
(四)违背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自然和谐的规律,绝大部分群众反对意见特别强烈,重大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突出,存在重大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风险的,为高风险。
前款所列各项风险状况有交叉的,风险评估主体应当对第十一条所列的分值权重进行累加,科学分析、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方案。成立专门风险评估小组,明确风险评估目的、对象、内容、标准、步骤、方法和时限等;
(二)开展风险调查。采取公告公示、舆情跟踪、抽样检查、问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人民群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媒体的态度;
(三)全面分析论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全面排查风险点和风险源,综合研判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四)确定风险等级。综合预测研判情况,根据风险识别结果,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在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中选择一类确定;
(五)制定化解方案。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为中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降低风险等级方案;为高风险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制定风险化解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其他替代方案。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和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
(四)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出可执行、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不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或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降低风险等级方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可以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单位、研究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专业服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自行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应当邀请州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州政协委员、州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择优确定风险评估机构,依法签订风险评估委托合同,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对风险评估结论负责。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负责。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第三方专业机构可以视情邀请州政府法律顾问室对风险评估程序、评估报告、评估结论进行研讨论证。
第十七条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
(一)未进行风险评估的;
(二)风险评估未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
(三)风险评估认为不能满足合法合规性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可以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部分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一)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且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降低风险等级方案仍未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
(二)风险等级为高风险,且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其他替代方案仍未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不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州人民政府决定暂缓执行或者不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重新决策的,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开展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尽职尽责、科学公正、合法合理。
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人员,与风险评估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结论的,应当主动回避。
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开展风险评估而未开展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风险评估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风险评估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严重失误,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履行风险评估配合义务的;
(二)提供的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严重失真失实的;
(三)未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风险的;
(四)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不符合合法合规性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在风险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背事实提出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出具虚假评估结论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