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21〕5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对《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18〕11号,以下简称“原预案”)的修订,《应急预案》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应急预案》修编背景和过程
为适应新形势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要求,提高我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适应党政机构改革后全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的危害,根据州政府安排,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启动对“原预案”的修编工作。
此次修编主要是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及《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对大理州区域及周边环境风险源、风险受体等进行了调查、评估,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对原预案进行修编。
二、主要修编内容
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机构情况,调整了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职能职责,相应调整明确了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三时在信息报告章节增加了对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要求。
四是在应急保障章节增加了保险制度内容,鼓励各县市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五是更新了环境应急处置相关单位联系方式。
六是更新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表。
三、征求意见及专家评审情况
应急预案文本编制完成后,分别向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编制小组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对文本进行了修改。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专家评估会,对《应急预案》进行了评审,并根据专家意见对文本进行了修改。
四、法律审查情况
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对《应急预案》及其附件进行了法律审查,并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编制小组对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对《应急预案》文本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报审稿。
经大理白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2月22日印发。
202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