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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30 1.8w 阅读 81 点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4号)精神,根据州人民政府要求,我委牵头调研起草了《大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文件起草的背景

《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1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将多年来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法治方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

2020年11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文件,加强保障和监督。

二、文件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制定为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是大理州建设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的主要制度,是大理州争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示范州的重要支撑,是大理州主动融入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

《办法》紧密结合大理实际,对促进大理州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提出具有大理特色的实施办法,全文共有五章四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和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理念、思路、措施创新,深化示范区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内涵,丰富形式载体,优化资源力量整合,统筹安排部署各职能部门主管行业或职能领域的示范区建设工作,为示范区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章职能与职责,共十八条。主要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能与职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要将所有工作向此聚焦。要赋予所有改革发展以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义,以维护统一、反对分裂的意义,以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的意义,让中华民族共同体牢不可破。明确了在示范区建设工作中关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教育振兴、文化繁荣、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人才培养、工作创新、理论研究、民族关系和谐等工作中各级各部门相应的职能职责问题,通过责任落实,统筹抓好示范区建设,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第三章明确保障与服务,共十八条。明确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统筹解决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系统)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保障示范区建设经费,通过开展活动、宣传教育、政策落实、督查考核、表彰先进、动态管理示范单位等措施,推动示范区建设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统战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格局。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三条。明确违反实施办法的五种情形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示范区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施行日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891政策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