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政改革发展的需要,规范财政收入分配秩序,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3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新修订的《大理州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办发〔2020〕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
一、修改背景
修改完善《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号)的背景:一是因文件出台时间较早,与机构改革、中央和省有关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不相适应。二是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根据大理州审计局审计报告大审报〔2020〕34号,审计大理州财政局大理州州本级2019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项目时,在政策措施落实方面指出,“未及时修订完善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责成大理州财政局对现行的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并报大理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是原文部分内容已不适应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依据
此次修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33号)《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政策规定,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改革要求和大理州非税收入实际收缴管理情况进行进行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暂行办法》共6章20条,修改后的《暂行办法》共7章24条,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全文共新增了4条,其中:“总则”中新增了“第四条”和“第八条”,“监督管理”一章中新增了“第二十一条”,“附则”中新增了“第二十二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11个方面:
(一)由于机构改革变化,州本级和12县(市)原非税收入管理局已撤销,将原《暂行办法》中提到的“非税收入管理局”统一修改为“财政部门”;将文中“非税收入”统一为“政府非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对预算执行的要求“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33号)第二十九条 对非税收入资金管理的要求,在“总则”中增加了“第四条非税收入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和《关于做好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地税发〔2018〕35号),从2018年1月1日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11项非税收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他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项目,分期分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在“总则”中增加了“第八条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对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进行了明确。
(四)根据目前大理州非税收入收缴模式及票据使用情况,重新梳理了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将非税收入收缴单位分为执收单位执收和税务部门执收,并明确执收单位执收非税收入的3种缴款情形;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执收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电子化缴款按照中央和省电子化缴款改革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充完善了严格非税收入减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33号)第十三条、十六条,补充了“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等要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设立征收非税收入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得越权批准;不得提前征收非税收入”等内容。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33号)第三十条规定,“属于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按照分级划解、及时清算的原则办理”,将《暂行办法》中涉及上下级非税收入资金定期划解国库或专户,修改为“及时划解国库或专户”。
(七)补充完善了非税收入退付情形。根据《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国库管理基本规定》及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增加了因技术性差错、由税务部门征收非税收入项目退库和需要由人行办理退库的情况。
(八)对第五章“考核和处罚”进行了修改。将非税收入考核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近几年,州本级非税收入考核奖励因不再按《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州本级非税收入征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3号)考核,而是纳入州人民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会计法》的修正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09〕27号),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故删除原《暂行办法》对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处罚规定。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两项法规处罚依据。
(九)参照财政部《管理办法》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即二十一条,明确了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情形及范围。
(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6〕33号)三十九条及州本级教育收费管理情况,增加了二十二条,将教育收费纳入专户管理。
(十一)废止原《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的大理州非税收入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号文件,并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