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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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2015/12/31 7.9k 阅读 369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

截至2014年底,我州60周岁以上老龄人口49.22万人,占全州总人口的13.54%,预计2020年将超过66万人。全州共建成各类收养性养老机构54个,养老床位5475张。建成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6个,床位825张。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实行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依托社区服务在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全州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实现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旅游等相关领域互动发展。

(一)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

(二)全州养老床位数达1.9万张以上,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

(三)社会力量逐渐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显著提升,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

(四)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投融资保障、人才培养、标准评价、管理监督等体系更加完善。

(五)充分发挥大理养老产业独特资源优势,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培育养老产业,打造全国知名养老胜地。

二、主要任务

(一)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医、助餐、助行、助浴、助洁、助急、代购、代缴等上门服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办理法人登记,不具备条件的可通过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依托养老机构、社区现有信息服务资源,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息平台与服务实体的有效衔接,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各级各部门在街道和社区的为老服务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满足老年人的文体娱乐等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社区不仅是城镇社区,还包括农村社区、新建居住区。州和各县市在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时,必须按照人均(常住人口)用地不少于 0.1 平方米 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城区和居住区,要按居住人口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须要纳入公建配套范畴,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县级民政部门统一调配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由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补助、租赁等方式完成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加快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场所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创建一批服务设施完善、信息网络健全、管理服务规范的养老服务示范社区。

(三)强化机构养老服务。改善养老机构存量,提升养老机构层次和养老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州县(市)医院、乡镇卫生院要与养老机构建立紧密合作的关系,通过整合医院和养老机构力量达到医养结合的目的。积极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采取公建民营、参股合作和奖励补助等方式,探索市场化运作路子。各级政府要将公办养老机构建设纳入社会公益设施基本建设计划,加大支持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机构建设力度。新建养老机构要建在有必要的地方,要采取公建公办、公建民办、公助民办、私建私办等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建设。公办养老机构服务对象为当地居民,民办养老机构在服务本地居民的同时,可兼收外地居民。凡新建、改扩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床位数不少于50%,重点为“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作用。在建设、分配保障性住房或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和支持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重点扶持集医疗、康复、看护、临终关怀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化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统筹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继续发展适度规模的片区性乡镇农村敬老院,落实好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确保“有人管理、有钱运转”,逐步改善设施条件,增强护理功能,提高运营效益,在保障托底前提下向社会开放,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依托农村现有资源,继续大力建设居家养老、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老服务设施,夯实农村养老基础。鼓励农村集体将部分未承包的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资源性资产作为养老资源,收益资金专户管理,供养老使用。逐步建立农村集体未承包土地等资源性资产作为养老资源机制,满足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民生社会需求。逐步开展以高龄、失能、独居、特困老人为重点的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开展邻里互助、自愿服务等活动,确保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五)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降低门槛,简化程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机构。鼓励养老领域的大众创业。鼓励社会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公益设施等现有社会可利用的养老资源进行整合改造,用于养老服务;鼓励境外资本开设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落实兑现国务院、省政府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投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税费优惠政策。培育一批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协会、商会、慈善等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将养老服务机构(企业)作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重要主体。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

(六)培育养老服务队伍。教育事业要为养老事业和养老养生产业发展服务。滇西应用技术大学总部、健康管理学院、大理大学建设发展要为养老服务业提供服务人才,为养老养生产业发展培养产业人才,实现“教育+产业发展”。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重点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人员待遇等方式,鼓励吸引大中专学校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要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逐步提高其待遇;把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对养老服务机构中的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福利机构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要采取多种方式,为公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在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岗位中优先配备养老机构人员。积极推进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大理发展养老养生产业资源优势,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的原则,将养老养生产业作为我州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把养老养生产业培育成为新的增长点。要坚持规划引领,做好养老事业发展规划和养老养生产业发展规划,养老事业发展规划由民政局牵头,养老养生产业发展规划由发改委牵头,旅发委等部门配合,规划要具体化、项目化,实现事业性养老和产业性养生双轮驱动。落实国家和省的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养老养生产业发展。“五网”建设要围绕旅游产业、养老养生产业的发展来布局、规划、建设。根据不同对象、不同老年人群研究不同产品,开发多样化老年产品。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和社会保障、老龄服务、老年宜居环境、信息化养老、服务项目五大体系,为本地潜在的有需求人群提供服务,同时吸引旅游者到大理养老养生。推进养老产业多元化、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加大养老基地、颐养村、老年公寓、老年产品生产加工和养老服务示范社区建设,开发多层次、多样化的老年人休闲养生度假产品,形成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既保障托底基本养老,又满足多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产业体系,使养老产业成为特色支柱产业。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州、县市要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在争取中央和省支持基础上,州级采取公共财政预算与彩票公益金资助相结合的方式,安排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500万元(其中州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州级福彩公益金安排2000万元)。主要用于:

1.对公办养老机构的投入。以规划为引领,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的支持,对中央和省下达的城市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和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足额配套项目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公办养老机构的维护、人员薪酬和工作经费。在保障托底前提下,公办养老机构可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2.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扶持。2016~2017年,对用自建产权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用租赁用房新办民营养老机构且租期5年以上的,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年检合格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0000元、5000元,其中省补助50%,州补助20%。

3.对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运营应以自筹自办为主,政府适当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建成后运营的前3年收住大理户籍老人、入住满6个月以上并经年检合格的,州级给予每张床位每月50元的运营补助。

4.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补助。经评估,由非盈利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运营满6个月,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服务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州级给予每年5000元的运营补助。

(二)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年度新增用地计划,要优先安排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供地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土地成本,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社区配套建设项目用地,应纳入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将养老机构项目建设纳入规划;对乡镇、村居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布局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对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所需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面积的20%,供地价格不得低于土地成本;对招商引资新建的重大社会化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可采取政府“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严禁将养老设施用地变相作为商业地产开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执行国家和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规定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收取费用,初装费减半。

(四)落实投融资政策。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协调银行金融机构增加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鼓励和引导银行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和提供优惠利率;协调担保类金融机构帮助解决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对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养老服务项目贷款,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州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发行地方债券时应将养老服务列入重点支持范围;鼓励商业保险企业设立老年人意外责任险,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五)落实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医养型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大理州人民医院、大理大学附属医院、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由协议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医疗、老年人健康档案、护理培训等服务,分级分层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床、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老年病医院和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纳入报销定点单位,参保老年人因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四、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组织领导,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和民生建设重点发展领域,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各级政府要成立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组由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民政局,要建立养老服务业政府考核机制,把养老服务业作为党委、政府工作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细化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完善考核,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考核工作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改善服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具体政策措施,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条件的评估评审,严格执行涉老服务的建筑设施、膳食卫生、服务质量等行业标准。各县、市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附件:大理州发展养老服务业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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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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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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