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大理市)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大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大理市海东镇上和片区独秀路与爱民路交叉口,大理海东双创中心16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正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大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大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大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漾濞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漾濞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漾濞彝族自治县苍山西镇东片区新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翠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漾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漾濞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漾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漾濞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祥云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祥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和谐大道北侧全民健身中心对面
法定代表人:茂文玉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祥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祥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祥云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宾川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宾川县金牛镇建青巷33号
法定代表人:何月秋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宾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弥渡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弥渡县弥城镇毗江路北段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禹海璐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弥渡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南涧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南涧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南涧县南涧镇小军庄小村
法定代表人:李红军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南涧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南涧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南涧彝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巍山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巍山县南诏镇红河源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阿赛美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永平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永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永平县永平县博盛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马婷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永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永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永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云龙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云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云龙县诺邓镇虎山路三十二号
法定代表人:何军卫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云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云龙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云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云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洱源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洱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洱源县茈碧湖镇腾飞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罗林飞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洱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洱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洱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剑川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剑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剑川县金华镇剑阳街东双龙巷
法定代表人:何应中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剑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剑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剑川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委托书(鹤庆县)
委托单位: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地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行政中心
负责人:李利彪
受委托单位: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址:鹤庆县云鹤镇鹤阳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烁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等有关规定,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事项。
一、委托区域范围
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事项
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等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事项。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执法工作需要,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
三、委托权限
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参与交叉检查和专项行动等跨行政区域任务时,依法依规在大理白族自治州内相应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行政处罚权
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大理白族自治州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交叉检查和综合整治活动时,发现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线索报送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三)其他权限
受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权限。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长期。受委托人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等原因不符合受委托条件时,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有权监督和检查受委托单位的有关受委托事项的执法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2.有权取消委托,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受委托单位。
3.及时协调解决受委托单位在执法中的有关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对办理的案件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
2.不得超越委托权限行使有关权利,超越委托权限的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3.履行受委托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已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正式人员实施。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和鹤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大理白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报大理白族自治州司法局备案。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期限内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委托书的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