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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7/13 1.3w 阅读 496 点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结合我州实际,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大政办通〔2022〕4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八个方面内容,主要是在《若干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一)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医疗救助对象由农村扩大到城市,由居民拓展至职工,按照四类人员分类救助,具体为: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简称一类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简称二类人员);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深度困难职工(简称三类人员);四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简称四类人员)。以上四类救助对象是按照全省统一的救助对象范围要求,在《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城乡医疗救助州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通〔2021〕8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基础上,结合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要求,进行更为科学、全面的分类。

(二)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认定地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此次调整最大变化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普通门诊不再纳入医疗救助,体现救助的侧重性;二是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不再执行原来降低救助比例10%的规定。

(三)统一医疗救助起付标准。2022年7月1日前医疗救助不分对象类别均不设起付标准。新政策出台后,大理州执行全省统一的救助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2022年为2300元。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2022年为5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起付标准累计计算。

(四)统一调整医疗救助支付比例及救助限额。大理州执行全省统一的救助比例,对《实施意见》规定的救助比例进行调整规范。其中:一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为100%,二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由80%调整为70%,三类人员救助支付比例由70%调整为60%,四类人员明确救助支付比例为50%。此外救助限额不再按照支付范围分为特殊门诊(含特慢病、重大疾病、谈判药品门诊等)、普通住院、重特大疾病住院,而是统一调整救助限额为3万元。当大理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3万元以上时,年度救助限额适时调整为大理州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五)统一倾斜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医保三重制度保障后,年度医保目录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超过我州当年防止返贫致贫监测标准(2022年为7000元),对超过部分70%支付比例给予倾斜救助(二次救助),救助限额为7万元,年度内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

(六)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由各县市根据动态监测预警和帮扶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完善“一事一议”工作机制,积极鼓励各县市探索总结工作做法和经验,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形成全州可统一推广复制的工作做法。

(七)厘清政策之间交叉与衔接。《实施意见》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巩固脱贫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过渡期内,保持政策总体稳定,继续按照《大理州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医保通〔2022〕2号)有关规定执行,并逐步过渡到执行本《通知》。

(八)明确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特别需要说明

本通知主要围绕《若干措施》,一方面对全省明确统一的大病倾斜政策和医疗救助政策,如救助对象范围、救助起付线等方面,我州进行明确并严格贯彻执行,对不需要额外进行明确说明的事项,则以《若干措施》为准,不再赘述,确保与全省政策保持一致。另一方面对各统筹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政策,如大病保险支付限额、医疗救助支付限额等方面,我州结合实际确定标准,体现统一性和差异性。

三、出台意义

我州全面贯彻落实《若干措施》,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增强医保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确保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同时加强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协调发展,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891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