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目前,全州21.96万残疾人中,还有4.5万残疾人(数据库录入)尚未脱贫,需要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91号)、《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州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大发〔2015〕26号)精神,建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州残疾人2020年同步实现小康进程,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以及在云南考察工作时重要讲话和对大理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云政发〔2015〕91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保障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0号)、《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政策法规,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坚持兜底保障与促进发展相统一;坚持共性与个性相协调;坚持统筹兼顾与重点突破相统筹。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享有更丰富、更全面的优惠政策,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共享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全面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一)全面提高城乡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纳入城乡低保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应视情况加大资金的补助力度,所需资金由县级统筹低保资金解决;家庭本身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无业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独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低保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给予临时救助。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
(二)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按“自愿申请、公开透明、应补尽补”原则,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州、县市应当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均不计入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核定范围。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需求。优先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并按照不少于50%的幅度减免其保障性住房租金。因城市建设规划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安置补助和拆迁补助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以上,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应进一步加大农村残疾人家庭建房的倾斜支持力度,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或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补助。对给予最高补助标准后仍无建房自筹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家庭,由州、县市残联在提取的彩票公益金中给予住房救助。力争到2020年完成全州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
(四)落实残疾人养老保障政策。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未满60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在未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其他持证三、四级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由县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
(五)落实残疾人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落实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各县市可根据本地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和扩大补助范围,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符合门诊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列入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残疾人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后仍有困难的要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三、全面提升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实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程,党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严格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积极构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研究制定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办法。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落实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等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并为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对因工致残、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作为巡视检查和年度劳动执法大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要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二)实施残疾人及其家庭居家灵活就业创业工程,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增收。积极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深化实施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程,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对在残奥会、亚残会、全国残运会上取得前三名(表演项目除外)的残疾人运动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破格安置工作。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
(三)实施农村残疾人扶贫解困工程。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大政办发〔2013〕81号)、《中共大理州委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举全州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大发〔2015〕26号)精神。在推进“挂包帮”“转走访”工作中,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连片扶贫地区贫困县,每年残疾人脱贫比例不低于贫困残疾人总数的25%,其他县市不低于30%。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确保残疾人贫困户户均有1人接受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加大投入,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贴息扶持贫困残疾人的作用。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确保贫困残疾人家庭至少参与1个增收项目、1个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电商扶贫”运用“互联网+”丰富残疾人扶贫模式,提升扶贫质量。充分开展各类社会助残活动,扶持残疾人脱贫。
四、全面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一)着力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水平。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计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减少和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残疾儿童免费得到手术救助、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着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基本康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加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建设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的建设力度。加强医疗机构康复科和精神科建设,培养专业康复和精神科医疗人才。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与服务。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将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二)着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到2020年,有需求的初、高中残疾应届毕业生能分别进入高中或中职、大学或高职教育阶段学习。落实好特殊教育有关政策,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每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以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建成特殊教育学校的大理市、祥云、宾川、弥渡、巍山县2017年内全面实现招生。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对普通高中残疾学生优先给予国家助学金资助。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州、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充分利用职业技术院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鼓励残疾人参与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三)不断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快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需求调查,开展多形式残疾人文化活动。重点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州特殊教育学校建立州级残疾人艺术人才培养基地。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鼓励电视台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积极开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及其所属新闻网站残疾人专栏节目。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2020年以前各县市均建成1个以上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
(四)加大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的规划建设力度。建立健全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的专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康复、托养等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盘子。充分发挥大理州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职责作用,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及指导工作。每个县市要新建或整合养老院建成一个残疾人托养中心,并配置相应的服务人员。要在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基础上建成集就业服务、康复服务、辅助器具供应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机构,改善现有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乡镇(街道)、村(社区)康复训练机构建设。
(五)着力提升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推动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加大对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力度。根据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公共服务机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要逐步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视觉引导等无障碍服务。
(六)进一步加强残疾人组织的服务能力建设。为适应残疾人民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对其履行“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予以保障。要进一步加强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各级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残疾人工作和服务力量,明确乡镇、村(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专(兼)职联络员,其中村(社区)联络员工作报酬参照村(社区)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工作报酬标准(200元/月.人)执行。
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
(一)积极培育助残社会组织,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鼓
励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政府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助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二)加大残疾人事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责任,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就业、法律服务和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为重点,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指导性目录和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各级残联要认真履行购买主体职责,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积极扶持培育社会组织,择优确定承接主体,完善退出机制,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由购买主体、残疾人服务对象和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逐步扩大政府购买为残疾人服务的范围。
六、加强对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实现小康目标的领导,按要求配齐配强残联和残工委工作班子,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残工委办公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残疾人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步增加。要全面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和省政府云政发〔2015〕91号文件精神,每年在州本级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州县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按“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且当年预算支出不得少于上年度收入总数的80%。
(三)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窗口服务行业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标志。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州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州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对应职责和重点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州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贯彻落实情况请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分两次报送州残工委办公室,州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程安排表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程安排表
|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时间进度 |
| 1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 州民政局 | 州财政局、州残联 | 2016年4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2 | 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四级持证残疾人参保缴费按照最低缴费和参保档次由县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的补助 | 州人社局 | 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3 | 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州人社局、州民政局 | 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4 | 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 州卫计委 | 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5 | 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 | 州人社局 | 州卫计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6 | 大力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 | 州卫计委 | 州人社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7 |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要优先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 州民政局 | 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8 | 减免困难残疾人家庭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并按照分类补助标准,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纳入精准扶贫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给予最高标准的补助。到2020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 州住建局 | 州财政局、州政府扶贫办、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9 | 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 州发展改革委 | 州工信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10 | 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预留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州委组织部 | 州人社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11 | 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 | 州残联 |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工商局 | 持续实施 |
| 12 |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 州人社局 | 各县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13 | 在残奥会、亚残会、全国残运会上取得前三名(表演项目除外)的残疾人运动员,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破格安置工作 | 州人社局 | 州文体局、州残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 持续实施 |
| 14 | 把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全面纳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 | 州政府扶贫办 | 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15 | 全面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计划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减少和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 | 州卫计委 | 州残联、州人社局 | 持续实施 |
| 16 | 大力推进州级康复机构、县市级托养机构建设。稳步推进乡镇、村(社区)康复训练机构建设 | 各级人民政府 |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17 | 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 州残联 | 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卫计委 | 持续实施 |
| 18 | 逐步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 州卫计委 | 州民政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19 |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确保每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以多种方式接受义务教育。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 州教育局 | 州委编办、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20 | 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 州教育局 |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残联 | 2016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政策措施 |
| 21 | 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运动,各县市应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培训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打造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公园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共场所向残疾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州文体局 | 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残联,州、县市两级政府 | 持续实施 |
| 22 | 全面贯彻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实施家庭无障碍改造 | 州住建局、州残联 | 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计委、州质监局,各级政府 | 持续实施 |
| 23 | 要进一步加强州、县市、乡镇、村(社区)各级残疾人组织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干部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乡镇、村(社区)等基层残疾人工作和服务力量,明确乡镇、村(社区)残疾人服务工作专(兼)职联络员 | 州人社局、州残联 | 州委编办、州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 24 | 印发指导全州助残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引导全州助残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 | 州残联 | 州委编办、州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 25 | 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广泛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 州残联 | 团州委、州文明办 | 持续实施 |
| 26 | 全面落实《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每年在州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 州财政局 | 州民政局、州文体局、州残联 | 持续实施 |
| 27 | 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 州委宣传部 | 州工信委、州残联 | 持续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