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我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州政府安排,大理州民政局启动了《大理州县级、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修订。
一、起草背景
(一)《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修订是适应社会发展和机构改革的客观需要
《大理州县级、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大政办发〔2006〕12号)于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予以印发,执行时间较长。近年来,民政部门经历了机构改革,部分职能职责划转至其他部门;《政府会计制度》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重新制定,从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财务管理进行了规范,资金管理需求向精细化方向转变。鉴于上述原因,2006年下发的《大理州县级、乡镇民政事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已不能满足现行民政资金使用需求。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能进一步明确职责
《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能够进一步明确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职责,细化县市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三)《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民政资金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为了确保大理州民政事业资金安全运行,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切实保障此项资金安全发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
(三)《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
(四)《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
(五)《云南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云财综〔2019〕55号);
(六)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
三、起草过程
(一)通过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了修订调研起草工作。同时,征求了12个县(市)民政局和5个下属事业单位意见,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初稿)。
(二)《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初稿)通过州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及州民政局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三)11月25日,召开了州政府办法律顾问及州级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专家论证会议。通过专家论证,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后,经我局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州政府办接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后再次征求了州政府法制科、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意见,经过再次修改,最后形成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共计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明确了文件制定的依据,民政事业资金的来源,使用原则和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共五条,主要是对民政事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予以明确。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民政事业资金的审批发放程序,强化县市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规定了民政事业资金的发放方式。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二条,主要是对民政资金管理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明确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民政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及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