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
c105c105993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7/04 1.4w 阅读 279 点赞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有关单位: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文件规定,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区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经营单位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联防联治机制,确立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

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应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民政、文化和旅游、水务、气象、教育体育、市场监管、民族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用火管理具体工作,组织做好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野外用火管理联防机制,明确森林草原防火区域,开展日常巡查管理。

森林、林木、林地及草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管护人员和防控措施。

第五条大理州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业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播放或者刊登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草原防火公益广告。  

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野外用火安全和森林草原防火专题宣传教育。家庭应当加强对所有成员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七条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和农事用火。

第八条生产性用火主要包括: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用火和其他生产性用火。

第九条  非生产性用火主要包括: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焚烧垃圾和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第十条农事用火主要包括: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和其他农事用火。

第十一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非高火险期间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确需生产性用火的,应当经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野外用火。

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及时上报州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非高火险期间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农事用火按照下列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

(二)村(社区)统一报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十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严格野外用火管理,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第十五条  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接到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按相关程序回复。

第十七条 用火单位或个人获准野外用火后,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十八条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经县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设立临时性防火检查站,由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村(社区)制定村规民约,将野外用火管理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村(社区)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时制止违反村规民约的野外用火行为。

具备条件的村(社区)、村民小组可以设置公共祭祀点,组织、引导公民进行集中祭祀。支持和鼓励公民移风易俗,采用绿色、环保、文明方式祭祀。

第二十条  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落实野外用火管理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大理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2016年大理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0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c105993通知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