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大政规〔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是对《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州人民政府公告第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的修订,《办法》已印发,现将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办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的主要依据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等规章和文件。
二、办法的主要措施
本次修订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修改22条,删除14条,新增11条,主要措施有:
(一)修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没有法规依据的条款。依法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职责,修改专家入库审核每年一次的规定,改为分散和集中审核,常态化进行,突出以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结合专家信用管理、电子化管理,强化专家库管理。
(二)删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和没有法规依据的条款。删除回避制度、权利义务、行政处罚等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条款和聘书、聘期、考评奖惩等没有依据的条款。
(三)新增规范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的条款。改进专家入库资格审查方式,设定专家抽取终端的义务,明确州专家库与省内其他专家库专家资格互认、专家信用管理、违法违规管理等规定,增加国家工作人员等违法违规的管理规定。
(四)对其他文字的修改。《办法》对原办法部分条款的文字还进行了修改。
三、文件制定程序
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以下简称212号令)之规定,履行完毕修订工作起草程序。2020年5月21日至6月5日,开展了原办法修订调研,征求12个县市、州级有关部门、部分评标专家意见,修改形成《办法》(初稿)。7月14日至7月24日,书面征求州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政务局、大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部分评标专家代表意见建议,征求到意见建议5条,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专家资格、审核程序3个方面。上述意见均被采纳,经修改后形成了《办法》(修改稿)。8月17日至8月31日,在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社会公众没有反馈意见建议,9月4日,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专家资格条件、分散审核程序、申请评标专业数、专家抽取程序、抽取时间、专家不得从事的事项、停止专家资格的条件、取消专家资格的规定、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违反抽取专家规定的处理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21条,已全部采纳并逐条修改,形成了《办法》(报审稿)。10月上旬,《办法》(报审稿)通过了州政务服务管理局法规科室审查,并于10月19日经州政务服务管理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上报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11月27日,州政府办公室出具了通过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法律审核意见。12月17日,经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州政府办公室按照“三统一”的要求进行了登记编号并公布。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办法》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2月1日。因为该文件非“暂行”“试行”规定,按照212号令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之规定,根据文件执行和调整的需要,《办法》载明有效期为5年,至202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