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理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大政办发〔2024〕34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18〕30号)精神,实现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同等级地区实行差异化的管控,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推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出台了《大理州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限制性和激励性措施》。
二、总体要求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同等级地区实行差异化的管控,规范空间开发秩序,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三、主要任务
以县(市)为评价单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为超载、临界超载、不超载3个等级,根据资源环境耗损加剧与趋缓程度,进一步将超载等级分为红色和橙色两个预警等级,将临界超载等级分为黄色和蓝色两个预警等级,将不超载等级确定为绿色预警等级,预警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绿色。对红色预警区、绿色预警区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等级降低或者提高的地区,分别实行对应的综合奖惩措施和单项奖惩措施。
四、工作要求
明确四大工作要求,一是强化协同联动;二是强化结果运用;三是定期开展评价;四是由州发展改革委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牵头,按照要求定期开展评价,待该项工作的省级责任单位明确后,州级对口单位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