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3年6月30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了《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抓好贯彻执行,现就新《办法》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目的
2016年州人民政府第20号公告的《大理白族自治州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2020年5月6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20〕13号),《办法》属于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延用。2023年7月31日,大理州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保留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政发〔2023〕13号),2016年州人民政府第20号公告的《办法》予以废止。
《办法》施行以来,以有效管控野外用火为核心,对野外用火采取疏堵结合、事前申报、事中监管、事后跟踪等管控措施,从根本上解决了群众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防火的矛盾,不断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了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机构改革,部分单位职责调整,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大理州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把野外火源防范与管控作为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关键环节和根本措施,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减少森林草原资源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提升野外火源治理能力和水平。结合全州野外用火管理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新《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实行。
二、指导思想
本次修订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始终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切实加强野外用火日常监督管理。
三、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四、主要内容及说明
新《办法》共有二十一条。主要对适用范围、管理主体、防火期和高火险期、用火种类以及用火管理、进山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新《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区域(见第二条和第三条)。
(二)确定管理主体。新《办法》确定了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经营单位负责的管理主体(见第四条)。
(三)划定防火期限。新《办法》划定了大理州的防火期和高火险期(见第五条)。
(四)细化用火种类。新《办法》规定了野外用火分为生产性用火、非生产性用火和农事用火三大类,并对用火行为进行了明确和规定,更加有利于对野外用火的监督和管理(见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五)规范用火审批。新《办法》规定了审批程序,细化了审批权限,同时对用火行为作出了明确要求,更加方便基层操作(见第十三条、第十六、十七条)。
(六)强化责任追究。新《办法》鼓励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拓展了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的群防群治渠道,有利于野外火源管控。同时,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情形(见第十九、二十条)。
(七)其他规定事项。新《办法》对开展防火宣传作了明确和具体要求,对防火期和高火险期防火区用火行为进行规定,并对入山人员和车辆进行火源检查以及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行为进行了明确(见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