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
c105c105891

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11 1.7w 阅读 447 点赞

近日,大理州民政局印发了《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大民发〔2021〕40号),分别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至城市660元/人·月、农村477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至858元/人·月,新公布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理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任务分工方案》有关规定,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云民社救〔2021〕76号)要求,经与州财政局等有关单位研究并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印发《大理州民政局关于提高202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二、提标工作内容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提高到660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1年,全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高到4770元/人·年。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2021年,全州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提高到85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州级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5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8元/人·月,三档(备生活自理能力)50元/人·月。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委托协议书,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三、提标相关说明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乡居民是否符合申请低保的3个要件(收入、财产、户籍)之一,具有大理州户籍的城乡居民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即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划定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不是直接发放低保金数额的标准。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才是低保对象每月领取低保金的数额,当前全州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为农村263元、城市400元。

各级财政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配套供养金各级财政按应承担比例配套资金,2021年供养标准由832元/人·月提高到858元/人·月,月人均提高26元(上级配套资金总额的70%,剩余部分州级配套6%,县市配套24%);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由中央和省全额下拨。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