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洱海蓝藻水华5万m3/d试验示范除藻工程用地的请示》(大市政专〔2018〕1号)收悉,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洱海蓝藻应急处置工作,原则同意大理市使用洱海界桩1966米范围内洱海滩地及洱海水域面积8.26亩(其中:滩地面积3.91亩、洱海水域面积4.35亩),用于实施洱海蓝藻水华5万m3/d试验示范除藻工程建设。所批准的用地仅作除藻工程用地,未经审批不得改变用途。
二、大理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快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项目依法依规。
三、因该项目位于大理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请大理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相关程序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批。
此复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0日